摘自《中廣網》
中廣網鄭州3月13日消息(記者辛如記 通訊員張麗)一起消費者狀告河南省鹽業總公司、省衛群多品種鹽有限公司和河南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鄭州嵩山路分公司的案件,3月8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6年11月30日,趙先生在河南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鄭州嵩山路分公司(下稱家世界)共花費5.9元買了一袋衛群碘鹽、一袋衛群加鋅鹽和一袋衛群加硒鹽。衛群碘鹽是普通食鹽,為河南省鹽業總公司(下稱河南鹽業)生產;而后兩袋鹽是營養鹽,為河南省衛群多品種鹽有限公司(下稱衛群公司)生產。趙先生發現在衛群碘鹽的包裝袋背面則是保健食品的標志及“調理腸道改善睡眠”的字樣。而另兩袋鹽的包裝袋背面則分別宣稱,“有助于對生殖能力障礙的治療”和對人有“提高免疫力、增強肝臟活性、加速排毒的作用”等。
趙先生稱,衛群碘鹽并無獲得主管部門批準的保健功能,卻標著保健品標志;加鋅鹽和加硒鹽僅為普通食品,其功能說明卻暗示產品具有保健治療作用。趙先生認為這都屬于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原告趙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鹽業、衛群公司和家世界退還購物款5.9元并加倍賠償5.9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對此,河南鹽業稱自己只不過作為廣告載體,在包裝上為黃金搭檔和腦白金做廣告宣傳,這些是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保健品標志實為黃金搭檔的標志,“調理腸道改善睡眠”也是在說腦白金。這些并非為食鹽做廣告,所以不存在欺詐。
衛群公司表示,自己在產品包裝的背后印上了對鋅和硒功能的說明,只是作為科學知識向消費者普及,而非自身的產品廣告,并無夸大和虛假。
家世界辯稱,商品在進入超市時均提供有“三證”,并且及時進行驗收,原告訴狀說未盡義務,不成立。
鄭州市二七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河南省鹽業總公司生產的加碘食鹽及產品包裝物,河南省衛群多品種鹽有限公司生產的加鋅、加硒強化營養鹽及產品包裝物均得到河南省鹽業管理局的批準,且其產品包裝物上載明的是腦白金的宣傳廣告和有關鋅硒的科普知識,其行為并未構成欺詐,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