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云南省政府網》5月26日消息,由于在食鹽、工業鹽和其他用鹽的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一些違法行為在目前實施的鹽業管理條例里并沒有處罰的規定,讓制假售假行為有機可乘。此次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云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對在鹽資源的保護、開發、生產、購銷和運輸中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此外,為方便群眾購買,擬取消食鹽的零售許可。
亮點一:擬建食鹽儲備制度
據省工信委主任劉紹忠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的鹽業管理工作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問題,用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冒充食鹽進行銷售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直接流向公共食堂和飲食攤點,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工業用鹽購銷、運輸缺乏監管措施,導致工業用鹽流入食鹽市場的事件時有發生。但是,在食鹽、工業鹽和其他用鹽的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一些違法行為在目前實施的管理條例中,并沒有處罰規定。
“食鹽儲備制度是以豐補欠,確保食鹽安全的重要措施。”劉紹忠說,在我省一些邊緣貧困地區,還存在著特困群眾為圖便宜食用工業鹽和其他用鹽的情況。為了從源頭上加強食鹽的安全管理和市場供應保障,使特困人群都能吃上合格的食鹽,此次提請審議的條例擬規定,建立食鹽儲備制度和特困人群食鹽保障制度。
亮點二:鹽資源保護區禁建房子